为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 ,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,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公司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要求,遵循环境保护“预防为主,防治结合”,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,同步规划、同步实施、同步发展。
第二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,实行三化原则:资源化、减量化、无害化处理的原则。
第三条 公司法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负全面的领导责任。
第四条 公司管理部,负责公司危险度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管。公司设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领导小组,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,监督和协调。
第五条 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如实申报登记。
第六条 对公司危险废物收集、集中贮存场所须进行统一规划和环境监督管理,产生危险废物必须统一送入危险废物仓库集中贮存。
第七条 在危险废物收集、贮存转移危险废物过程中,如发生污染事故或泄漏事故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须立即采取措施,消除污染危害,并及时报告,接受调查处理。
第八条 严禁向危险废物收集,贮存以外的区域倾倒、堆放或排放。
第九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、贮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定 并设置易识别的明显标志。
第十条 对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,须按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包装,包装的容器及贮存的场所须有表示废物形态性质的标志。
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、贮存场所必须严格管理维护,保证正常运行,防止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发生,对停止使用的危险废物收集、贮存场所,须经环保检测部门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,方可停止使用,并在停止使用或关闭一个月内向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管理部责令限期整改,井处以罚款。
1、对于收集入库出库数据,在记录登记时弄虚作假的。
2、私自丢弃危险废物,不按规定集中收集、贮存的。
3、拒绝环境监管部门的现场视察,或在检查时敷衍硬塞、弄虚作假的。
4、将危险度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,运输、利用处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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